在我国现行的法制架构下,关于动物饲养导致人员伤害的
民事责任,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重要方面:首要的一点,当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时,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的
归责原则通常采用无
过错责任的方式,也就是说,无论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他们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方的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所引发的,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则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其责任。
其次,如果饲养者或管理者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对动物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话,他们也需要承担起绝对的侵权责任。
此外,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如果它们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在此情况下,他们将无法找到任何免除责任的理由。
总的来说,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对他们所饲养的动物进行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这些动物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