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开设赌场罪问题中的场地提供场所数量
判刑时,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进行判定。
一般而言,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的行为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
从犯行为。
参照我国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
犯罪行为的
量刑标准主要由抽头渔利数额、涉赌金额以及参与赌博人员数量等细节决定。
若情节轻微,则可能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刑罚,并附加
罚金。
然而,若
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如涉及巨额抽头渔利、庞大赌资以及大量参与赌博者等,那便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仍须承担相应罚金。
至于最终的刑期长短,亦需兼顾罪犯是否存在
自首、
立功、
认罪认罚等可以减轻或
从轻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