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我国之
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通常无法享受所谓的“48小时紧急会见权”,然自
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受
侦查机关询问或由其采取强制性措施始,该嫌疑人均拥有指派辩护律师之权力。
辩护律师倘若持有经过律协认证的执业证书,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委托协议或得到官方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的公函,时下要求会面仍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者,看守所应予以尽快安排,且此期限必须不得超过48小时。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恐怖活动方面的
犯罪案件,如果辩方律师希望能在
侦查阶段会见正在押的犯罪嫌犯,便须得到侦查机关的预先批准方可实现。
此类特殊规定可能对即时会见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