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时效的延长情况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情况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
立案侦查阶段或者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倘若
犯罪嫌疑人选择逃避这些机关的侦查以及审判程序,那么这将使其避过现行的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换言之,只要案件正式进入了侦查、
起诉或审判阶段,不论被告人采取何种手段逃避
法律制裁,都不能再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类情况则是,如果受害者在法定的刑事
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控告材料,并且经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
立案却未予立案处理的话,那么也将打破该案件所适用的刑事诉讼时效限制;这样做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某种情况下由于司法机构的履职不当,使得
犯罪行为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