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饲养动物所引起之
侵权责任方面,其
归责原理则主要包含有两个构成部分:无
过错责任原则以及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至于应用范围上,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运用于加害者系饲养凶猛之烈性犬类等危险生物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情境之中,在此种情况下,无论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皆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适用于一般性的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状况。
具体而言,倘若受害方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系由动物所引发,那么首先应当推定饲养者或管理者存在过错。
然而,若饲养者或管理者能够举证证明损害结果系由于被
侵权人故意为之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所导致,则可免除或减轻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针对不同种类的动物及其引发的各类
侵权事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会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