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作投资型
受贿罪的
犯罪金额界定,实际上是相当复杂的一个问题。概括而言,犯罪金额确实定需要考虑包括实际支付款项在内的各种因素,例如所获收益与普通投资回报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
国家公职人员是否
利用职务之便,并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为对方谋求了相应的利益等。举例来说,假使有国家公职人员虽然并无实质性的资金投入,但是却从中获得了虚构的“投资利润”,那么这种所谓的“利润”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其实施受贿行为的
涉案金额。然而,当涉及到实际
出资方,虽然他们也有所盈利,但若是其所得盈利远远超过了常规合理的投资回报,超出的那部分利益同样有可能构成其
行贿的数额。在具体的事件审理过程中,同时还有必要对合作投资的具体方式、各方的协议约定以及市场环境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分析。最后,应参考现行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司法实务中的实际情况,根据法院自身的专业判断,来确认准确的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