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
律师会见不会根据实际的会面次数而采取单独计费的做法,而是应该严格按照合约中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整体收费标准以及商议的具体方式来合理定价。倘若看守所未能提供正当理由就直接拒绝了律师的请求,那么律师有权利依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机构进行
申诉或投诉,借此来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持正常的
诉讼程序。当然,在此过程中,看守所必须依法保障每一位辩护律师都享有正当且充分的会见权,除非确系存在极具特殊性的法定情形,诸如牵涉到国家保密信息等。然而,即使面对这样的特殊状况,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与规定进行严谨的认定与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