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立法体系下,对涉及个人负债执行
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有着以下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因夫妻一方所负的
个人债务理应由其个人所有财产来清偿。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即当
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
债务人的那部分财产,是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进行处理的。如果夫妻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度,并且
债权人为知晓这一协议内容的条件下,那么仅能够针对债务人生前拥有的
个人财产实施
强制执行行为。除此之外,若
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尚存在之时,但是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夫妻之间共同的生活开支、生产经营或者并非基于夫妇共有的意志表达而产生的话,那么这种类型的债务将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同时,在法院执行夫妻共有的财产过程中,必须要严格保护配偶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不受任何影响。为此,究竟个人负债是否应该执行
夫妻财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复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