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及相关收益的行为,其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主要涉及到有意识地为犯罪所得及相关收益提供庇护或替其进行转换、收购、
代理销售或者采用其他手法加以掩盖、隐藏的行为。具体来说,“犯罪所得”即通过实施
犯罪活动而直接获得的
赃款或者
赃物。其中,此类犯罪所得可以源于各种类型的
犯罪行为,例如
盗窃、
抢劫、诈骗等等。“犯罪产生的收益”则是由使用犯罪所得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所产生的
财产性利益所构成,例如,盗窃得来的财物价值以及抢劫所得的金钱,都可以被视为犯罪所得;在此基础上,通过变卖盗窃财物所获得的资金,则可以归类为犯罪产生的收益。通常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包括:明知是他人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取的赃物,却仍然帮助实施藏匿、转移等行为;在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收购那些明显知道是犯罪所得的物品等。这种罪行的设立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针对犯罪所得的后续处理行为,从而维护
司法程序的尊严与社会公义与公平正义的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