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对
环境污染行为负有的责任,其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制止
侵权行为,即要求污染方必须立即终止当前持续进行的所有污染行动;其次是解除妨碍,旨在消除由污染行为而给环境以及其他公民带来的各种阻碍和不便;再次是根除非正常状态,即全力清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之潜在风险;第四个是恢复初始状态,就是将受到污染的环境恢复成污染发生之前的原始面貌;第五个是
赔偿经济损失,即对于由于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他人
财产损失,应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第六个是赔礼道歉,这主要适用于对他人精神层面造成伤害的情况;最后一个是承担修复生态环境所需的费用,如果环境遭受了破坏,那么污染方就有义务承担起修复工作所需的全部或部分相关费用。至于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则需要依据环境污染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重因素,经过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后,依照法律规定来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