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在日常执法活动中,警察须在实施
拘留行动前向被拘对象展示
拘留证书。如若未能按照法定程序示出拘留证件便将个人予以拘留,则显然构成程序上的
违规行为。为确保
刑事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措施之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明确展示拘留证书。这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益的有效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
犯罪嫌疑人正在进行
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刻被发现等,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及时办理拘留手续,可以先采取拘留措施,然后在拘留之后立即补办相应手续。但是,若非以上所述的紧急状况,警察在未出示拘留证件的情况下将人带走,那么
被拘留者及其亲属有权对此提出质疑并寻求法律救济,例如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