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不正当竞争事例的审理权限多数情况下原本应交由中级人
民法院行使,然而或许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特许之后,基层人民法院亦有权审理第
一审级别上的不正当竞争
民事诉讼事宜。通常而言,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民事诉讼,其主管法院应为侵害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所谓“侵害行为发生地”,它包含了侵害行为的实施地点以及由此引发的
侵权结果出现的地方。当然在涉及到信息
网络侵权事件时,侵权结果出现的地方就扩展到了被侵犯方
当事人居住地的范畴之内。至于处理涉及多名被告人的
共同侵权事件,原告享有挑选向其中任何一名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然而,如遇有特殊情形,还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事例情况来确定最终的受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