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认定与处理过程中,主动退回贿赂与被动退回贿赂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且显著的差异。其中,主动退回贿赂是指
行贿者在实施了贿赂行为之后,由于自我反省或者其他一系列的积极影响所驱动,自行决定并自愿地将原本给付的贿赂款物如数退还回来。在此过程中,行贿者自身的
犯罪意图相对较弱,因此在
量刑环节中,这一点有可能成为
减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然而,被动退回贿赂则往往是在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受到他人举报等外部压力之下才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相较于主动退回贿赂,被动退回贿赂在主观层面上的悔过之意并不那么明显。在司法实践中,对主动退回贿赂的认定标准相对较为严格,需要综合考虑到退还贿赂的具体时间、动机以及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然而,无论是主动退回贿赂还是被动退回贿赂,都无法改变
行贿行为本身的
违法性质,仅仅在量刑的幅度上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