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
法规,
拘役的具体刑期,应自判决得以执行之日起正式启动计算周期。而若在此之前,被告人已因事例被临时
羁押,则每一日的羁押日期均可视为已经服满一日之刑期。举例而言,倘若
判决生效的日子确定为同年五月份的第一天—即5月1日,那么此时便应当从5月1日起算,直至同年8月15日为止,共计三个半月的时间。然而,若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已被先行羁押,例如在4月15日被依法羁押,那么这15天的
羁押期限将在三个半月的刑期中予以扣除,从而使得实际执行的刑期相应地有所缩减。总的来说,
拘役刑期的计算方式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
司法程序的公平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