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地区,关于
信用卡欺诈罪的法律
立案规定往往是依循全国性的统一指引。根据相关
法规,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其
涉案金额凡达到五万元且低于五十万元者,应被视为属于“
数额较大”范畴;而若涉案金额达至五十万元但又不足五百万元的话,应判定为处于“
数额巨大”区间;假如涉案金额超越五百万元时,则应判定为涉嫌构成“
数额特别巨大”。另外,如果涉嫌实施了通过使用
伪造制作的
信用卡、凭
虚假身份证明所获取的信用卡、已过期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甚至偷用他人信用卡等方式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及金额只要达到五千元且未达五万元,都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而当数额达到五万元且低于五十万元时,应归属为“数额巨大”
类别;至于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则应该判定为触犯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律界限。请注意,各审判机构在裁决和
量刑时,总是会全面考虑包括
犯罪情节、手段、以及所带来的后果等等多种因素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