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涉及虚拟赌博的相关人员,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被视为触犯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以及犯罪所得收益罪。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犯罪所得收益罪,其适用条件要求
行为人在实施此犯罪行时,必须清楚明确地知道自己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与利益是属于
犯罪活动中所产生的,并且故意采取诸如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是采取其他各种方式来进行掩饰与隐瞒。然而,网络上涉及虚拟赌博的相关人员主要是参与到赌博这类
违法行为中去,他们的这些行为的本质特征仍然主要是违反了社会治安的规定,或者有可能会触及到赌博罪。但是,如果这些人员在参与赌博的过程中,明明已经知道这个钱款是
由他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却依然选择对其进行掩饰、隐瞒,甚至协助转移或隐藏,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会被认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行为。总的来说,我们不能够简单地将所有网络上涉及虚拟赌博的相关人员都视为涉嫌掩饰、隐瞒行为,而是需要根据他们的实际行为表现和主观心态来进行具体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