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案机关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倘若
犯罪嫌疑人员符合取保候审之条件并已获得批准,那么负责审理该事例的检察机关通常应在一个自然月内做出裁决,然而,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或复杂的事例,其裁决时间可适当延长至十五天。同时,
审查起诉的时限自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相关文件之日开始计算。若是事例尚有尚未完备之处,则检察机关有权将事例退回公安机关以作进一步的
补充侦查工作,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且每次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自然月。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再次移交给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限。因此,
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需依据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