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收受财物后将其退还是否能够被判定为受贿
犯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判定。通常情况下,若
国家公职人员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着明确的
受贿意图,并且在客观实践中确实实施了利用自身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便可以被视为构成受贿罪。即便在此之后将相关财物予以退还,也无法改变该行为已经构成
犯罪既遂的事实认定。然而,如果在收受财物之时,国家公职人员并未怀揣受贿意图,但是在他人对其进行调查之前,他们主动地将所收财物归还,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行为并不应当被认定为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