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的种种行径,主要囊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他人信件进行隐匿、毁坏或是非法擅自开启或拆除;二是未经许可,无视规定,擅自领取、扣押、私自开拆、截留、隐瞒、销毁他人信件;三是用其他任何手段来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权益。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通信自由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而所谓的“信件”,则是指书信、明信片、邮简等传统形式的通讯工具。在邮政服务场所,邮政工作人员如有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亦被视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在此,我们需特别强调,通信自由并不仅仅局限于信件这一种形式,它还涵盖了诸如电话、电子邮件等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倘若有人未经授权便拦截、监听甚至篡改他人的通信内容,无疑也是对通信自由权的严重侵犯。
最新修订: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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