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借据未明确记载借款方(即
出借人)的
身份信息,那么当
借贷纠纷发生时,贷方(即
借款人)有权向当地司法机构提
起诉讼,而法院无疑会予以接受
立案并展开审理。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在
借贷关系中,借据的持有者恰好等同于实际出借方,或者他们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在此情形之下,即便借款人对此没有任何疑问或反对意见,
司法机关也有权直接认定借据持有者为实际的出借方,而无需对其与实际出借方之间的
法律关系进行细致入微的调查和评估。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