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事前交纳依据乃是预收款与预定交纳
增值税税额之间的差额。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交过程中,纳税人只需运用不含税收益乘以预先设定的税率便可精确计算得出应当事先交纳之土地增值税款项。
至于土地增值税这一概念,则是指对于那些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且在扣除相关成本后获得收益的单位或个体户,他们必须以转让所获收益作为计算税金的基础,向国家依法交纳的一种税收负担。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