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在针对
信用卡诈骗行为进行计算时,利息并不被纳入其中。在一种名为“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
犯罪现象中,因欠息而产生的损失实际上构成了银行的一种间接性
经济损失,或可称为
可得利益之丧失。
此部分经济损失归类于民事法律范畴,受民商法规范保护与调整。要求
行为人对银行偿还利息,本质上属于
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是
刑事处罚措施,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利息不应被视为诈骗数额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