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强制措施,系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等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保障
刑事诉讼的有序开展与顺利推进,而在特定的期限内,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之设立的一系列合法性制约或者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定手段。这其中主要包括了
拘传、准予
保释等候审判、
监视居住、正式拘禁及
逮捕等共计五项基本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的设置初衷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藏匿、
销毁证据或者持续实施
犯罪行为,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畅进行。请大家务必明确,刑事诉讼中的各类强制措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惩罚,而是阶段性的临时性应对策略。
《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