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车辆损毁案件时,通常需要双方
当事人均亲自出席现场,共同确认并签署关于损失核定的相关文件,以确保无任何异议。这主要源于
定损人员在实地勘验过程中会将事故现场详细记录下来,拍摄相应的照片,详细检查车辆所有可能受损的部位,评估并区分是否需要进行替换或修理,基于以上所有因素最终确定损失情况。
因此,为了使损失的核定结果得到各方认可及统一,当事人们必须亲临现场并亲自签名确认,这个环节至关重要而且无法替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若涉及到标的车辆的定损,只需
被保险人在场便可满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
事实清楚,并且
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
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
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
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