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准,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
终审裁决。
依据相关
法规,实施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捕获,确需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核准或同等权力级别的法院终审裁决,公安机关有权全权执行。在公安机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申请押解犯罪嫌疑人时,应提交相关的申请表,包括案件
案卷及其所附材料、
物证等,与此同时,这些材料需要一并移交到同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