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KTV陪酒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现行规定,娱乐场所以及他们的
从业人员都不能够提供或参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伴服务。针对这种
违法行为,当地警方有权依法进行
处罚。若
当事人不仅仅限于陪酒,同时涉及到卖淫,则将面临由公安机关判处十天至十五天不等的
行政拘留,并且可以处以五千元人民币以下的
罚金;而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行为,可能仅需处以五日以下的
拘役或者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在更加严重的情况下,如在公共场合拉客招嫖,也将会面临公安机关的类似处罚,即处以五日以下的
拘留或者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
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