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并非仅限于在经过
行政复议之后才能提
起诉讼。他们有机会自行选择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复议请求,若在面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接着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发起
诉讼;或者,直接按照法律程序诉诸于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与此同时,如果当事人对先前的复议裁决存在异议,那么,他/她有权在收到最终的复议决议之日算起的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向该地的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行政案件,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