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长达一年半之久的时间之后,对实施
嫖娼行为的
行为人进行身份追究将不再被视为可行措施。因为嫖娼活动属于轻微的违反社会
治安管理秩序的情况,只要在随后的日子里没有持续地重复此类行为,那么自最后一次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内如果未曾被相关机关或部门察觉及发现,将不再受到相应的
法律制裁。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树立了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罪状和
刑罚,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认定以及给予惩罚。针对卖淫、嫖娼等行为,尽管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且需要接受
行政处罚,但它们仍然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
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