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共同犯罪中,对于
同案犯中的一些人仅限于共谋但并未实际执行
犯罪的情况,在理论界存在着两大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即便这些人只参与了犯罪的策划与谋划阶段,然而并没有亲自实施这一行为,他们仍然不能被划归为共同犯罪分子。而相较之下,另一种观点则坚持认为,仅仅只是参与到共同策划,但是并未付诸实践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实际上也是符合共同犯罪的定义范畴的。这主要是因为,这种观点将共同犯罪的行为范围扩大化,不仅仅将其局限于实际的犯罪实施行动上,同时还包括了教唆他人犯罪或者向他人提供协助犯罪等一系列恶意行为。
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可以理解为,共同策划、共谋犯罪的过程其实已经包含在了共同
犯罪行为的定义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六条
【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