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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抗诉吗

在此值得指出的是,下级人民检察院无法直接向与其平级的人民法院提请抗诉事项;反观做出判决、裁定之法院相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若判定此等裁判存在不当之处,亦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而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过阅览相关卷宗材料并经斟酌审议后,认定确有必要进行抗诉时,则会向同级人民法院施以抗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时,人民法院必须对此进行开庭审理。举例来说,若是县级人民检察院认定县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的确存在错误,那么它将向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抗诉,紧接着,市级人民检察院在经过细致的阅卷过程后,若发现确有必要进行抗诉,便会向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议,此时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必需进行开庭审理,换言之,县级人民检察院并无直接抗诉权力。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于其所在单位已具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如若发现在事实认定方面或是在法律适用方面确实存在错误,必须提交至审判委员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级别人民法院已具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决,后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前者下级人民法院已具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决,若察觉确有错误,享有提审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的权力。同理,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具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决,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前者下级人民法院已具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决,若发现确有错误,同样拥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的权利。针对人民检察院抗诉之案件,接纳抗诉的人民法院须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若原判决中的事实模糊不清或证据不足者,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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