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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当提及到自然人之间有关债权转让的行为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未经任何债权人通知,则视为此次转让对在先设定的债务无任何效力;
其次,债权转让的通知被认定为具有不可撤销性,只有在得到受让方的明确同意后方能解除;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债权转让不仅包括主债权本身,还应同时转让与之相伴随的从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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