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修期间是否能够享受免费维修服务这一事项,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考量。若是在保修周期内遇到因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性能故障现象,那么将有权提出免费维修申请;
然而,若在保修期间遭遇人为破坏引致的性能故障状况的发生,则无法为您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保修期乃是工程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后,
承包商对于该项工程负有责任进行维护的特定时间段。保修期的具体期限通常会在工程承保协议中明确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通常自业主工程师向
承包方颁发工程完竣证书之日开始计算。
在此保修期之内,承包商有义务完成以下两项任务:
首先,妥善处理施工过程遗留下来的相关工作事宜,
其次,对工程在业主实际使用阶段以及保修期限内被发现存在的因施工质量引发的问题进行修复、更改、重建、还原与修正,力求使工程最终达到约定的标准并将其有效地移交给业主。
至于修复工作所需的经费开支,若属于施工中采用的材料或者操作工艺未能满足合同约定准则,抑或是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疏忽或未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相关费用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如若业主工程师确认实施必要的维修工作是基于另一种原因所导致,那么在核实相关费用后,可将其视为额外工作予以支付。待到工程保修期满之时,只要经由工程业主的全面验收获悉工程达到质量合格标准,业主工程师即应当依法向承包商发放维修证书。这份维修证书便是对工程质量的最终验证,是其交付给业主使用的重要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
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
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