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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肇事罪不批捕条件有哪些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情况者不适宜进行逮捕
1.过失犯罪的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展现出诚挚的忏悔态度,并有效地减少了损失或者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与受害方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达成了和解协议,经过严格审查,确认该和解是出于自愿、合法并且已经得到履行或者提供了充分的担保的;
3.犯罪嫌疑人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正在就读于学校的学生,他们自身具有深刻的悔罪意识,同时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足够的监护、帮教能力的;
4.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5.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士。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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