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若
主犯符合法定取保条件,则可依法予以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只要共同犯罪的主犯所涉罪行相对轻微、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或者由于
羁押期限临近而尚未结案,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均可准予取保候审。
然而,对于
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而言,鉴于其所
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恶劣性质,通常并不适用于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