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法律规定的
减刑条件,则可依法
减刑。关于罪犯在狱中的合作状况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可以申请减刑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如能积极遵守监管纪律,自觉接受狱方的教育和改造,并且能够展现出普遍的悔过态度或
立功表现,那么他就具有了申请减刑的资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减刑主要适用对象仅限于
拘役、
管制以及
有期徒刑和无期
徒刑的罪犯,同时,对于已经被宣告
缓刑的罪犯,必须
保证其在释放后不再对社会造成危害。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