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系指通过金钱、物质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诱导他人从事性交易活动,或是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卖淫场所,又或者作为中间人,为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
犯罪行为。关于容留
卖淫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从客体要件来看,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乃是社会
治安管理秩序;
其次,在客观要件上,其表现形式为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
再次,从主体要件上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均有可能构成此罪;
最后,从主观要件来看,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