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盗窃之后随即返还偷盗物品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
犯罪分子,或者属于多次实施盗窃行为、
非法入侵住户进行盗窃、随身携带危险物品进行盗窃、使用欺骗手法获取他人钱财等各类形式的盗窃案件,在法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同时需处以
罚金的基础之上,可酌情减轻
刑罚。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对于此类盗窃行为的
量刑标准如下:若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属于
多次盗窃、非法入侵住户进行盗窃、随身携带危险物品进行盗窃、使用欺骗手法获取他人钱财等各类形式的盗窃案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需处以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涉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可能会被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关于盗窃罪的既遂判定标准,刑法学界普遍认同“失控加控制”这一理论,即当盗窃行为使得
受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权,或者
行为人实际掌控了所盗财物之时,均视为盗窃罪的既遂。
然而,受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并非总是同步发生,有时二者之间可能出现不协调的状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