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职务侵占事件未涉及到
犯罪行为时,
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若案件性质已上升至职务侵占
罪名,那么案件也可以局限于
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和解处理。
然而,若职务侵占行为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量,便可能被视为职务侵占罪行,此时便无法再进行和解了;
2.所谓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所拥有的职权,实施
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等行为,从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制度,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受到
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本罪的
犯罪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占本单位的财物,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
具体来说,本罪包含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
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其次,行为人必须存在侵占行为;
最后,行为人的侵占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的标准。若行为人仅仅存在
非法侵占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未达到
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该行为也不足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