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信用卡诈骗案件的
刑事立案标准为
涉案金额达到或超过五万元人民币。这里所指的并非单笔交易金额,而是所有交易累计计算所得出的总金额。
此外,
行为人如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
一,使用伪造、
变造的
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其
二,使用以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其
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其
四,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另外,如果行为人恶意
透支信用卡,达到或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数额,也将会被认定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
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