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这些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
数额较大者,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刑事责任;若
数额巨大,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对于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且仍需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