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擅自将公物据为己有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其并不符合
受贿罪的定义和
构成要件。
然而,如果该公物原本属于
国家公务员手中、并被其以非职务之便私自挪作他用,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视为
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反之,若该公物并非由国家公务员所持有,而是由其他非国家
公务人员私自占用,则此举可能被认定为
职务侵占罪。
值得注意的是,受贿罪的核心特征在于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取财物,并以此为交换条件为他人谋求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