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拥有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的权力,但须经过本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方可实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慎重决策,某些涉案人员可隐秘身份展开深入调查。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诱导他人触犯法律,禁止采取任何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或导致严重人身伤害的行为。针对涉及向他人提供毒品、违禁物品或财产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有权根据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控制下交付的策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