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人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处理
非法拘禁案件,则应当自受理该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如案件复杂或者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最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判期限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而在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非法拘禁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对于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审判期限至一个半月。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