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击他人致其脸部出现瘀肿乃至流血,有可能面临
拘留以及罚款的
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尚未达到
刑事犯罪的
立案门槛,但由于施暴者具有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有权对此类行为采取相应的
行政拘留措施。情节较轻者,有可能被判处五日以内的拘留,或者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而一般情况下,则可能被处以五日至十日之间的拘留,同时还需缴纳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的罚款。若存在其他恶劣情节,例如多次实施此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则可能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罚款。如果受害者的伤势达到
轻伤及以上程度,那么这就构成了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将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施暴者的
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受害者的伤势仅为轻微伤,那么这便属于
治安管理案件范畴,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施暴者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