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如此要求。通常情况下,在
一审程序中,若检察机关向被告方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且该申请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定要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通过之后,便可依法将被告人予以释放。在此过程之中,一般而言,无需再次经历繁琐的检察程序。
另外,取保候审是法律所规定的一项重要
刑事诉讼制度,它是由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令
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
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侦查、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并且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和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