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行为的构建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该行为具有明显针对竞争对手的
主观故意意图,旨在直接摧毁、削弱竞争对手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和竞争力,以达到提升自身在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的效果;
其次,实施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刻意编造并传播与实际情况严重背离的不实信息或者谣言;
再者,被诋毁的对象必须是与
行为人处于相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最后,这种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影响主要体现于对被攻击的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实际损害。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
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
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
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