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在
机动车之间产生涉及交通事故的事宜时,应根据《交通事故确认书》或《事故鉴定书》中确定的各方面
当事人的责任,依照相应的比例分担
损害赔偿的责任。
(Ⅱ)当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将由机动车一方负责实施交通事故的
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若有充足的
证据显示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处置措施进行应对处理,此时应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减弱程度将会依据以下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倘若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为引起此次事故的全责方,则机动车应该降低80%到90%的於害
赔偿责任;若是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为
主要责任人,那么就要削减60%到70%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他们为同责方之一,那么其所需负担的赔偿责任就应减少40%至50%;而若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为次要
责任人,则仅需承担20%至30%的赔偿责任即可。
(III)假如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为故意为之而引发的,机动车一方对此类事件所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将不予承担。若在非机动车之间、以及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因为交通事故造成
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的,应遵循《交通事故确认书》或《事故鉴定书》中确立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照相应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