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诉讼过程中,若经历了第一次的审判阶段并得到最终判决,那么允许
当事人发起
申诉的
有效期限即为收到
判决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此,倘若针对地方人
民法院做出的
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当事人有权利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同样地,如果对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
一审裁决结果持异议,当事人同样拥有10个工作日的时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法院工作: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
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
案卷和
证据,报送第
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