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下列病症的囚犯或是
刑拘人员可申请办理
保外就医手续:患有威胁生命安全的重症传染病或者是在连续的服刑期间频繁复发的精神类疾病(这些疾病可能会使其无法正常履行审判机关判决的服刑义务);如果患者伴随有严重的心血管器质性疾病而且这类疾病还反复发作;或者患有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或者是患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或者患有由各种类型的急性和慢性肾脏病症引发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阶段;又或者患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还包括患有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并伴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这种情况,经过了规范治疗但病情始终没有得到改善等。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