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所明确界定的标准,申请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以下六项基本要求:
首先,公司发行的
股权必须已经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并面向公众进行了公开的发行;
其次,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
再次,公司自营业之日起,应当超过三年,并且在过去的三个年度中持续盈利;若公司为原国有企业通过依法改造设立而来的,并且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话,则盈利情况可以延续计算;
此外,持有股票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及其以上的股东数量,不得少于一千名,且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占公司整个股票份额的25%以上;如公司总股本超过四亿元人民币的,公开发行之股份的比例应不低于15%;
最后,公司在过去的三年间没有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且财务会计报告上的记录未出现任何
虚假描绘。只有在完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之后,公司方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查部门以及交易场所提出上市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
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